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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地方职称社会化评审工作意见
2007-12-26 16:15:40


  
    为建立规范的地方职称评审工作程序,进一步推进职称评价社会化,确保地方职称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信誉度,现对地方职称实行社会化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审原则
    1、地方职称评审实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化评审办法。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定聘约和劳动合同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身份和单位性质,不受单位职务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均可通过申报评审,取得宿迁市地方职称。
    2、地方职称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评审组织
    宿迁市地方职称社会化评审工作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政府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与协调,委托宿迁市淮海人才评价中心组织实施。
    宿迁市淮海人才评价中心应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设置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在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中选聘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一支专业性强、学术技术水平高、办事公道的评审专家队伍。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和专业评议组成员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三、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要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专业考试、述职答辩、民主评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办法。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材料申报
    1、申报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地方职称申报条件。
    2、申报人须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提交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考试成绩、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材料须真实、有效。
    3、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二)材料审核
    1、单位应认真审核个人申报材料,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与原件核对,有疑问的需与有关部门联系验证,审核人签署意见并签名。
    2、县区申报人员的材料,报送前需经县区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审核验证并签署意见;市直单位申报人员,报送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验证并签署意见;市直无主管部门单位申报人员,报送前须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验证并签署意见。
    3、初审后的材料,加盖“已审核”印章。未盖审核章的材料,一律不得报市人事职称部门复审。
    (三)述职答辩
    初审合格人员的述职答辩工作由市职称办统一安排,各县区职称办、市人才服务机构会同系列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根据答辩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业的同行专家3一5人。
    1、申报人述职:重点介绍本人在专业研究成果中的学术观点、工作业绩、获奖成果、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述职时间5一8分钟以内。
    2、申报人答辩:答辩主持人应将答辩要求、答辩时限等向答辩人交待请楚。答辩过程中,答辩主持人、本专业同行专家可针对答辩情况临时提问需了解的问题。答辩时间12一15分钟以内。
    3、答辩小组议定答辩意见:答辩结束,由答辩小组集体对每位答辩者的情况进行讨论、评议、确定答辩意见。答辩意见重点包括答辩评语、结论。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四)评审
    1、学科组评议会
    (1)学科组应认真、仔细地审阅每一个申报人员的全部评审材料,尤其是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科研成果等。
  (2)对所有申报人员的情况初步审议完毕,再进行比较、平衡、反复评议。
  (3)同意推荐人数超过学科组人数三分之二的为具备条件;三分之二(含)以下的为暂不具备。无论评议是否通过,均提交评委会讨论。
    (4)学科组组长将评议的基本情况、评议结果(含通过、未通过情况、答辩情况及一些专项问题讨论议定意见等)以会议纪要形式写成书面材料,连同申报人的全部评审材料和有关表格移交市淮海评价中心工作人员。
    2、评审会议
    (1)通知所有评委会执行委员和有关人员及纪检部门同志参加评委会议。
    (2)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和评审操作规程、工作纪律,讨论、研究需要明确和统一认识的有关问题。
    (3)学科组组长向评审会议汇报学科组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宣读答辩结论、专业组评语、排序及评议结果,回答评委质疑,展示有争议人员的全部评审材料,让每个评委弄清每一个申报人员情况。
    (4)评委对有争议人员的情况,有权提问、调档、重新审阅有关材料。
    (5)评委在民主评议、各抒己见、对照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认真讨论、独立思考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初步评审意见。
    (6)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补投票和委托投票。
    对于答辩未予通过的人员,由学科组介绍其基本情况及未通过理由,不予投票表决;如评委会超过半数委员对答辩或同行评议结果提出异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指定3名委员,对其材料重新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方可投票表决。
    (7)市淮海人才评价中心工作人员统计投票结果,填入《宿迁市地方职称评审情况表》宣读通过人员名单。
    四、评审结果验收及证书发放
  1、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完成后,由市职称办对评审范围、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质量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结果无效。
  2、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宿迁市人事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人员持有异议的,由评审服务机构调查核实。
  3、公示期满后,评审服务机构应及时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退回申报材料。市人事局颁发《宿迁市地方职称证书》。
  五、评审纪律
  1、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成员和评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须在评审的全过程回避。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成员名单;不得泄露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意见。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评审工作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3、对于伪造学历、资历及各种考试成绩,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抄袭论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经评审通过的人员,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证书;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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