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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2008-07-15 16:07:12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执法单位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行政许可案件案卷。
    第三条 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江苏省农林厅制订的《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案卷评查的工作机构,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案卷评查工作,各县(区)局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采用单位自查为主,上级部门抽查为辅的方式。各单位自查应每半年进行一次。上级部门抽查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 案卷评查情况、扣分理由及评查得分应书面记录在卷内备考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第七条 各单位应每半年对执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供单位领导参考决策,并报上主管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单位应在年终对办案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下的,应当对办案人员进行再培训,对第二次评查得分仍低于80分的办案人员,调离执法岗位。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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