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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公开制度
2008-07-15 16:06:18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三公开"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依法办理农业行政案件。
    二、在办公地点明显处公布农业行政案件办理的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自由裁量的幅度。
    三、在查处农业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
    四、执法人员在勘验物主或者现场,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法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依法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六、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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