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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定权细化标准
2008-07-15 16:04:47

行政处罚自由裁定权细化标准
 
一、农药管理种类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以所生产、经营农药的货值计算,并处货值的2倍罚款。
1、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
2、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违法所得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以所生产、经营农药的货值计算,并处货值的4倍罚款。
1、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
2、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违法所得在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以所生产、经营农药的货值计算,并处货值的6倍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
2、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违法所得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5000元-10000(含10000元)元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以所生产、经营农药的货值计算,并处货值的10倍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30000元以上的。
2、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0元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罚款。
对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已办理续展登记,因未能及时办理而正在办理之中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所生产农药同等货值罚款。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继续擅自生产该农药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所生产农药货值的2倍罚款。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继续擅自生产该农药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 5万元。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继续擅自生产该农药的,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20000元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同等货值罚款。
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违法所得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货值2倍罚款。
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违法所得在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货值2.5倍罚款。
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违法所得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货值3倍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 3万元。
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0元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罚款。
对因企业改制规范转让登记证及登记证号的,不予罚款。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货值2倍罚款。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违法所得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货值5倍罚款。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违法所得在1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货值10倍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0元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货值同等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含量不达标、含量在80%及其以上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为农药标准含量70%-80%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按农药有效成分并处货值3-5倍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8万元。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为农药标准含量30%(含30%)-40%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有效成份为农药标准含量40%-50%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有效成份为农药标准含量50-70%(含70%)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按农药有效成分并处货值7-10倍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劣质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为零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有效成份为农药标准含量10%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有效成份为农药标准含量10-20%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有效成份为农药标准含量20-30%(不含30%)的,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A、法律责任原条文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项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货值的等量罚款。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违法所得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货值的2倍罚款。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违法所得在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货值的3倍罚款。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货值的5倍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0元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货值的等量罚款。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违法所得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货值的2倍罚款。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违法所得在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货值的2.5倍罚款。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违法所得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货值的3倍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0元以上的。
二、种子管理种类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同等货值罚款,罚款不低于2000元整。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所得在1000-3000元(含3000元)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货值2倍罚款,罚款不低于2000元整。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所得在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货值5倍罚款,罚款不低于2000元整,最高不超过50000元整。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所得在1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50000元以上的,处以50000元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同等货值罚款,罚款不低于1000元整。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违法所得在1000-3000元(含3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货值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违法所得在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罚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并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罚款,并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20000元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同等货值罚款,罚款不低于1000元整。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违法所得在1000-3000(含3000元)元的;没有违法所得, 货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货值2倍罚款。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违法所得在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罚款。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0000元-20000(含20000元)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并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罚款,并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20000元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三条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以及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罚款。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以及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违法所得或货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罚款。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以及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违法所得或货值在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罚款。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以及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违法所得或货值在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
(四)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罚款。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以及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违法所得或货值在20000元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
  (二)接受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
  (四)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同等货值罚款,罚款不低于1000元整。
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接受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种子的、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同等货值罚款。
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接受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种子的、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3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同等货值罚款。
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接受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种子的、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5000元-8000元(含8000元)的。
(四)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同等货值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接受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种子的、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五条  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种子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同等货值罚款,罚款不低于1000元整。
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种子的,违法所得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同等货值罚款。
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种子的,违法所得在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3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同等货值罚款。
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种子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5000元-8000元(含8000元)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同等货值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种子的,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8000元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 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审批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由审批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50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罚款,由审批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0元罚款,由审批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15000元(含15000元)以内的。
(四)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0元罚款,由审批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15000元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或者未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的委托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经营种子货值在1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种子货值在100-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500元罚款。
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
(四)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罚款。
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九条 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转移、藏匿种子货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倍罚款。
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货值在10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6倍罚款。
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货值在1000-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8倍罚款。
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货值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
(四)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倍罚款。
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货值在10000元以上的。
三、兽药监督管理种类
A法律责任原条文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2-3倍罚款:
1、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内的;
2、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内的;
3、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违法所得5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3-4倍罚款:
1、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
2、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
3、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违法所得500元以上2000元以内。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4-5倍罚款:
1、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可没收其生产设备;
2、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
3、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货值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罚款:
1、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2、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3、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A法律责任原条文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处罚:
1、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内的;
2、买卖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40000元以内罚款:
1、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以内的;
2、买卖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所得在2000-5000元以内。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60000元以内罚款:
1、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10000-20000元以内的;
2、买卖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以内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0-100000元以内罚款:
1、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20000元-50000元以内的;
2、买卖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所得在10000-30000元以内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法药物及其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予处罚:
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且初次发现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使用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使用数量较少,饲喂畜禽未出售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给予违法单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处罚:
1、再次发现未按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2、使用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使用数量500克(折合纯药量)以内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给予违法单位20000元-30000元以内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三次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2、使用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使用数量在500克-1000克(折合纯药量)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给予违法单位30000-50000元以内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三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2、使用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使用药品量在1000克-2000克(折合纯药量)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药品及有关材料,货值在5000元以内的;
2、擅自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在20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60000元-70000元以内的处罚:
1、擅自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在5000元-10000元以内的;
2、擅自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在2000元-3000元以内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7000元-8000元以内处罚:
1、擅自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在3000-5000元以内的;
2、擅自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在3000元-5000元以内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70000元-100000元以内处罚:
1、擅自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在20000元-50000元以内的。
2、擅自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在5000元-10000元以内的。
四、动物防疫管理种类
A、法律责任原条文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1倍处罚
1、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未造成疾病传播。家畜数量在10头,禽50只以内。
2、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数量在100公斤以内。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2倍处罚
1、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家禽数量10-20头,禽50-100只。
2、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数量100-200公斤以内。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3倍处罚
1、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
2、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5倍处罚
1、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
2、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A、法律责任原条文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2000元处罚
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2、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4000元处罚
1、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2、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10000元处罚
1、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100000元处罚
1、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蛋、种蛋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处罚,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罚款。
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货值在1000元以下的;
2、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货值在1000元以下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处罚,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5倍罚款。
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货值在1000-3000元之间的;
2、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货值在1000-3000元之间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处罚,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罚款。
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货值在3000-5000元之间的;
2、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货值在3000-5000元之间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处罚,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罚款。
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货值在5000元以上;
2、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上。
A、法律责任原条文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内处罚。
1、转让检疫证明在15份以内的。
2、转让畜禽标识数量在200个以内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10000元处罚。
1、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数量在5-50份之间的;
2、转让畜禽标识数量在200-500个的;
3、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50份以内;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数量在100个以内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处罚。
1、转让检疫证明数量在100-200份的;
2、转让畜禽标识数量在500-1000个的;
3、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数量在100-200份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30000元处罚。
1、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数量在200以上的;
2、转让畜禽标识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
3、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数量在200份以上的。
A、法律责任原条文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4000元处罚
1、藏匿、转移被依法隔离、封存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且主动配合调查的。
2、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6000元处罚。
1、发布动物疫情且未造成后果的;
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在同类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价值1000元之下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8000元处罚。
1、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在同类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价值1000-2000元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10000元处罚。
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且造成后果的。
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在同类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
3、发布动物疫情的,且造成后果的。
五、动物诊疗管理种类
A、法律责任原条文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处罚
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在200元以下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4000元处罚
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在200-400元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6000元处罚
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在400-600元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10000元处罚
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在6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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