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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业局行政处罚项目表
2008-07-15 16:03:33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行政处罚项目
处 罚 依 据
颁布机关
(文号)
处罚种类
处罚的违法行为
执法
程序
执法标准及幅度
备注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16号令)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16号令)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16号令)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16号令)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16号令)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第20号令)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第20号令)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以及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以及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罚款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简易程 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以及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
《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以及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种子
《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种子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种子的。
 
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接受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
《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接受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二)接受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的;(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四) 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
 
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种子的;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种子
《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种子的;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种子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种子的;
 
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种子
《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罚款
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种子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四十九条  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转移、藏匿种子货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无证生产经营兽药、制售假劣兽药及人用药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04号令)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五十六条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有关证件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04号令)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一般程序(听证)
第五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罚款
未按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六十二条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转移、使用、销毁、销售查封或扣压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警告、罚款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
《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七十六条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违法兴办饲养场、屠宰厂、处理场及违法引进、销售动物及产品
《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责令改正、  罚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①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②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③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七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及产品
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第七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法转让、伪造检疫证明、标识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政府及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藏匿、转移、盗抵依法处理的动物及产品,发布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责令改正、  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①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②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③发布动物疫情的。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从事动物诊疗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一般程序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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