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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08-04-29 09:56:33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业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我市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农业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农业政务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我市农业部门直接从事的农业事务和掌握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公开的方式应当及时便捷,办事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市、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办公室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其它处站室协助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各业务处站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各业务处室在拟定、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办公室审核汇总和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与服务指南,依法向社会公开,适时调整更新。

第六条  我市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机构职能方面

1、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2、部门职能、处站室分工;

3、下属机构职能分工。

(二)政策法规方面

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

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

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方面

 

1、本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2、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四)行政执法审批方面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处罚事项;

3、行政征收事项;

4、非许可审批事项;

5、行政备案事项;

6、行政确认事项;

7、行政登记事项;

8、行政给付事项;

(五)便民服务方面

各处站室就各自工作职能网上公开业务流程、地址、咨询服务电话、网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等

(六)工作动态

1、农业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吸取公众意见;

2、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依法举行听证会;

3、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七)其他

1、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向社会公开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2、严重违反农业政策法规案件的查处情况;

3、及时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办理结果向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农业工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农业发展部门的职能机构申请向其公开。

对依申请公开事项,除行政许可、信访等事项对当事人依法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外,农业部门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本人、本单位或他人、他单位的各类基本信息。

第八条  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农业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农业部门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类农业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渠道:

(一)宿迁农业网及相关政府网站,凡在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二)农信通咨询服务电话;

(三)我市农业部门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及服务手册、办事指南等。

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网站服务系统建设,不断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网上办事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十条  实行农业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遇有需要随时由农业政部门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会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农业信息和事务。

第十一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农业部门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部门建立政务公开的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各类农业政务信息产生后,一般应当在生成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重要或紧急事项应当在生成后24小时内公开。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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