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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07-20 09:32:49

宿迁市农业局
文件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宿迁市林业局
 
宿农〔2007〕62号
 

 
关于切实加强甲胺磷
等五种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农林局、发改局、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第322号公告、农业部等四部委第632号公告以及省农林厅等五厅局《关于切实加强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农业[2007]25号)精神,全面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保证我市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就切实加强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高毒农药的危害性和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确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生命安全”的理念,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生产经营使用秩序,防范和杜绝恶性中毒事件的发生。要把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建立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出成效。
  二、以高毒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要以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为重点,深入开展夏季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摸查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生产、库存和非法销售情况。结合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在农药销售、使用的关键季节和重点地区,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重点检查是否生产、销售五种高毒农药产品,重点抽查五种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和近年抽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药产品,重点检测是否含有高毒农药成分。利用监测抽查、明查暗访和举报投诉发现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行为,各县(区)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从严处罚,严厉打击,确保市场上不销售五种高毒农药。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长期以来,农民深受高毒农药“杀虫广、见效快、成本低”等传统用药习惯的影响,要在较短时间内禁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使用,改变农民传统的用药习惯,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禁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宣传培训力度。第一,要积极组织对农民和农药经销单位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及病虫防治技术宣传培训,搞好宣传告知工作;第二,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导向作用,利用电视、电台广播、报纸、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在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和农业上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危害性,营造出禁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三,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社会民众的监督作用。
  四、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等五种农药这项工作,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真正做到思想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协调配合到位,农业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高毒农药替代试验、示范推广和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工作,公安、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对五种高毒农药禁用的齐抓共管的态势,切实加强对五种高毒农药禁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规,五种高毒农药的监管实行属地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为了保证整治工作的效果,市级将组织督查组对全市五种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而造成违法生产、经营、继续使用五种高毒农药,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宿迁市农业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宿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宿迁市林业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农药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农林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整
规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宿迁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9日印发

 
 
作者: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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