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林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巩固我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工作成果,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贯彻落实省农林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等文件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按照文件要求,抽调专门人员,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出工作计划,扎实推进活禽经营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并在4月19日前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苏州市动防指办公室。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指导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并按照规定做好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工作。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二、从严从速,抓好贯彻落实
1.各地要加快现有活禽经营市场的审查和整改,工作小组要按照上级的要求,迅速开展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审查工作,对审查不合格的下发暂停经营、限期整改通知,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所有活禽经营市场必须实行水禽经营区与其它经营区相对隔离,活禽经营区与其它农产品经营区分开,活禽经营区与人员居住生活区分开。对新开办的交易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家禽交易活动。
2.要积极推行四项制度.
建立完善建档溯源制度:一方面要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其次对经营的家禽建立购销台帐。如实记录进货时间、来源、名称、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检疫证号、运输车号等内容,要严格执行禽类及其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市场的规定,实施入场检查验收、核对检疫证明、确认单等制度;自5月1日起,外省来源的家禽未从我省畜禽运输指定道口进入、无道口检疫印章的,一律不得交易。
严格家禽经营分区制度:活禽经营区域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活禽经营区与人员居住生活区分开;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全面推行休市消毒制度:执行市场休市、消毒制度,各市场应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每天收市后统一对禽类经营场所、运载、存养工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休市日期要求在每月5日、20日,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积极推行光禽入户制度:各城乡农贸市场活禽宰杀加工区域应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所售家禽须宰杀后出场。
三、加强宣传,强化监督管理
1.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防范知识,对市场主办者和活禽经营者及其它相关从业人员,要采取告知书的形式,使其履行在活禽经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广大消费者要采取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其宣传不买卖、不食用病死禽,支持、理解活禽经营市场休市制度。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宣传周活动,为《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2.各市场须设置禽类及其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点,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经营纠纷。提高经营者和消费人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特此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宿迁市农业局 宿迁市卫生局 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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