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宿纪发[2007]1号要求,《市农业局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宿迁市农业局资金运行管理办法
2、宿迁市农业局国有资产运行管理办法
3、宿迁市农业局党务、政务公开办法
4、宿迁市农业局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5、宿迁市农业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管理办法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宿迁市农业局资金运行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宿迁市纪委宿纪发[2007]1号文件《〈关于加强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门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行收费备案制度。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将正在执行的收费项目(指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应该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收费、资金等),新增、变更、废止的收费项目,拟出台的收费项目,填写《收费备案监督表》(附2.2),并报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收取。
二、实行入帐核查制度。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每月应将收纳的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收费、资金的收入情况、缴入财政专户情况编制明细分类表,填写《财务入帐核查监督表》(附2.3),并经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会计核算机构入帐。收到财政拨入的预算资金收入,单位的其他收入、暂存款等资金收入,入帐前填写《财务入帐核查监督表》,载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数额和核算项目,并经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三、实行支出审查制度。对局统管的公务接待费、小汽车燃修费、会务费、差旅费四项群众关注的热点科目的支出费用实行公示制度,公务接待费、小车燃修费、会议费由办公室每月分科目负责结算一次,交分管领导及局主要领导审核后,填写《财务支出审核监督表》,《财务支出审核监督表》一式两份,一份报账,一份以备检查之用,公务接待费中应写明招待事由、招待金额、参陪人员,并由经办人及办分室主任在《财务支出审核监督表》经办与支出用途说明一栏中签字,报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办公室负责公示,差旅费由计财处直接负责公示,公示日期于每月25日,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一周时间;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在《财务支出审核监督表》填与公示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在《财务支出审核监督表》(附2.4)上审核签字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对群众有异议的登记条目,经办人或经办处室负责人负责解释,对无合理解释的条目,财务处不予报销该条目下的票据,每半年组织一次财务制度执行检查。以外的费用支出,由经办人完善相关手续后报计财处审核,登记,计财处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进行汇总制表,填写《财务支出审核监督表》,并报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未经审核签字的支出,主管领导不得审批,财务部门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四、对发生1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方可支出,对暂付的工程款也需经集体研究后方可支出。
宿迁市农业局国有资产运行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宿迁市纪委宿纪发[2007]1号文件《〈关于加强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门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1、局机关及所属事业需用财政性资金(不含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格800元以上),需由购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填写《增加固定资产备案申请表》,到局纪检监察室备案后方可购买。凡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2、对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需用项目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项目实施办法并填写《增加固定资产备案监督表》到局纪检监察组备案后方可购买。凡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3、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兄弟单位赠予的固定资产,受赠单位负责人须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登记入帐,逾期不登记的,视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予以处理。
4、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由纪检组牵头,办公室、计财处参与,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盘点,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核查监督表》。经驻在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入帐。局里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5、建立健全数码相机、摄像机、GPS系统等贵重物品保管制度,行政处室拥有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的拥有的自行管理,要专人专管,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外借时,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借,使用完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6、实行固定资产变更核查制度,固定资产变更包括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固定资产需变更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资产权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变更资产的名称、变更理由、变更形式等。经局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填写《固定资产变更核查监督表》,经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核查并签字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宿迁市农业局党务、政务公开办法
为确保我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农业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监督、制约、规范党员干部及农业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为着力点,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扩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党务政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党的工作和农业行政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增强公仆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推进宿迁农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目标
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动态管理,实时监督,凡应公开的全面公开,方便党员干部群了解党务工作情况; 党务、政务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党的各项活动进一步规范;促进农业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党务方面:
(1)局党组组成人员、党支部组成人员和全体党员,公开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分管业务及职权职责、办公室、联系电话。
(2)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3)党内议事规则、程序;
(4)“三会一课”制度;
(5)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7)党组及支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8)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9)干部选拔使用及接收党员情况;
(10)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和机关党建情况;
(11)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政务方面:
(1)农业局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2)全市农业工作规划、计划、安排;
(3)农业局财务收支情况;
(4)农业行政审批程序;
(5)农业项目审批及验收;
(6)农业局下发的各类行政通知;
(7)农业招商引资工作;
(8)服务“三农”咨询专家简介;
(9)农业执法;
(10)为民办实事和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进展情况;
(11)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及群众来信来访办理;
(12)农民培训。
四、党务政务公开方式
(1)在局宣传栏设立领导岗位职责公开栏、各科室工作职责公开栏、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栏。
(2)在宿迁农业网上开辟农业局党务政务专栏,及时发布党务政务工作信息,并在网页中设置群众意见箱。
(3)党组及时向支部传阅、发放相关党务工作的文件资料,支部按相关要求向全体党员及时传达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4)在为农服务热线电话中增加党务政务工作监督电话,解答党务政务工作相关情况。
(5)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征集社会对农业局党务政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6)定期召集会议或进行问卷调查,开通和社会对话渠道。
(7)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领导下基层调研活动,多层次征求群众意见,确保沟通渠道畅通。
(8)对局内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政务工作、决定、决议等实行事前公示征求群众意见,事后进行通报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徐守春同志为组长,副局长杨小勇同志为副组长,各处站长为成员的“宿迁市农业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并下设办公室,由办公任主任崔树全同志为主任,相关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局各科室分别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方式的制定,并根据局统一安排,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建立公开栏,在农业局局域网上设置党务政务工作栏,确定公开内容,建立健全台帐资料,深化、完善全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二)规范操作。对于申请公开事项,单位政务公开机构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对于能够提供政府信息或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提供和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暂缓公开的信息,在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30日内进行后续处理。并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对因不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
宿迁市农业局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干部人事管理体系,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规定》(宿发[2003]16号)及我局机关事业单位《“三定”办法》等文件、规定为依据,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任用干部或招考(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均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进一步拓宽用人渠道,激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制定实施办法。人事处按《“三定”办法》及相关文件核定的编制和干部配备职数,拟定初步竞争职位、选拔条件、任职资格、时间安排、实施步骤、纪律与监督等程序,达到操作办法和要求清晰适应,人员分工与职责要求及具体责任人明确,并填写《市农业局机关(事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审核表》,报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综合五组领导审核。
三、做好资格审查。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文件要求及选拔条件,对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逐一审查,确保客观、公正。
四、民主测评。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对符合竞岗条件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民主测评采取无寄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票由工作小组现场统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五、答辩或竞职演讲。根据测评结果确定的初定人选进行公开竞职答辩或竞职演讲,竞职人要向全体干部职工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工作实绩、任职优势、任期目标、工作思路、主要工作措施。答辩或演讲结束后,由评审组成员分别打分,计算出平均分,当场公布。
六、组织考察。制定的考察办法经审核同意后,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党组会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共同组成考察组统一进行考察。考察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表、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和能否胜任所竞争职位的工作等,着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并接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等5个要素进行百分量化。
七、确定人选。根据答辩或竞职演讲、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情况,按综合得分排名进行公示。公示无疑异后,局党组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并按照领导干部任职公示的规定,将研究确定的任职人选的基本情况在局机关内进行公示。
八、公布任职。公示期满符合任职规定的,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七年二月十日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婚丧喜庆操办报批程序。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党风室申报;科级(含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向局纪检监察机构申报。喜事须提前5天,丧事及时申报;同一事宜操办,只允许以一人名义履行申报手续,其他人不得同时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申报事由、操办规模、时间、地点、请客范围、受礼标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操办。
二、严格领导干部配、用车。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不超过20万元/辆标准;(2)严格执行车辆定编制度,即现任正处职领导干部1:1,现任副处职领导干部2:1,其他人员按核定编制人数和工作性质,每20人配一辆小汽车。(3)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更新制度。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车辆严重老化确需更换或车辆达到更新报废条件的,可进行报废处置,申请更换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4)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专用标识、准驾制度。公务用车必须张贴公务用车专用标识,并持公务用车准驾证方能驾驶。(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制度。购置公务用车,由市廉政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登记后,报市长审批方能购置。对省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车辆调拨手续或直接划拨专项资金购置的车辆,须到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廉政办办理申报审核备案手续后,方能购置或上牌。
三、严格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的管理。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借口违规收取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特殊情况收取的,应及时按规定上交组织。对无法退还、上交组织的财物,要认真进行登记,经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或自己谋取私利。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严禁利用职权在偿还工程、绿化等外欠款项时收受债权人的财、物,以债谋私”等相关规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外欠款偿还,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结果通过单位政务公开栏对外公布,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
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决定》(中办发[2006]30号)和《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涉及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助理)的,要及时向市纪委党风室报告。涉及到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的,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要将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材料及时存入廉政档案,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局党组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行为。对中层领导干部要开展勤廉公示,严格执行函询和试勉谈话制度,建立健全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等制度。